公民取得房产信息的权利如何实现
程存秋 律师
据《北京晚报》2007年12月10日报道,一当事人因诉讼需要向朝阳区房管局发证大厅档案室要求查询并复制房产的登记资料被拒后,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十八条。
看到这则新闻,第一反应是终于有人因查询房产资料的问题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了。印象中这好像是第二例类似的案例,第一例好像起诉的是海淀区建委(后来变更为市建委),最终败诉了。现在有了《物权法》来撑腰,不知最终结果如何。
笔者因业务的原因经常需要经常与各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打交道,查询不动产档案的事情,印象中服务最好的市建委的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那里的头头对律师很热情,基本上都能满足查询要求。最差的可能就是朝阳区建委的档案室了,不但不能当场得到结果,还要等两个礼拜,效率极低。
对新闻中的这则案例,笔者担心的是是否有主体的问题,即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是否是适格的主体。
程存秋律师个人网站将继续对该诉讼予以关注。
附相关报道:
《北京晚报》2007年12月10日
要求查询复制房产资料被拒 引发《物权法》实施后首例行政诉讼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7-12-10 12:22 网络编辑 : 谢永利
本报讯 (记者张蕾通讯员刘勇)因民事诉讼需要,李老先生在向朝阳区房管局发证大厅档案室要求查询并复制房产的登记资料时,却遭到拒绝。为此,李老先生以《物权法》为依据,以不作为为由将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诉至朝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的本市首例行政诉讼。
李老先生今年已81岁高龄,是一位离休干部。他向法院起诉称,多年前,他从东城区建国门房管所承租了一套房屋。之后,他的二儿媳在未通知和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兑换成其单位的家属楼楼房,并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将房契写在了她自己名下。为此,李老先生向二儿媳提起民事诉讼,在被要求提供该房屋房产证后,他到朝阳区房管局发证大厅档案室要求查询并复制该房产的登记资料,但遭到拒绝。
李老先生认为,他属于该套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据此,李老先生向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向他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查询并复制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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