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仅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因为这笔横财,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是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然而,梁丽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犯罪?
由西陆网和新浪网联合推出的新锐访谈节目《智慧中国》,今天请到的嘉宾是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存秋,为我们解读清洁工“捡”300万金饰事件。
不构成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主持人:程律师我收集了一些资料,资料是这样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过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这个事件引起了国内法律界过多的争论。您怎么看?
程律师:我们任何一个人对一件事情的评论,一定是建立在对事实了解的基础之上,我现在从媒体上,特别是一些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上到,从事实来看的话,我的观点是不构成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主持人:那大部分律师也会支持梁丽无罪的观点,您怎么认为?
程律师:对,我也是这样认为的,梁丽是无罪的。
主持人:您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这样认为的?
程律师:我们作为专业律师,很少从道德角度上考虑,都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考虑看,我认为她不构成盗窃罪。
主持人:甚至不构成侵占罪?
程律师:对。
不存在非法侵占的意图
主持人:给我们大家详细说一下。
程律师:这件事情是在深圳候机机场发生的一件事,这个梁丽是在早晨8点多,上班以后,在8:20分左右,据她来讲,她只看到了一个妇女带着一个小孩站在垃圾筒,在嗑瓜子,旁边有个纸箱子,这个事情有几个焦点,首先要看对这个纸箱子性质的一个认定。
主持人:对,首先要看它是被遗弃的?还是有人放到那,忘拿了。
程律师:对,根据现在媒体所报道的事实来看,从梁丽的角度来看,梁丽认为是一个遗弃物,从施主角度来讲的话,我也认为这个小箱子是个遗失物,这个观点很重要,这个观点关系到梁丽一开始的动机。就是梁丽在主观上是不是有这种非法占有的这种动机。这个我们可以从事实角度来分析一下,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不是属于非法占有的。
主持人:在法律上,非法占有是怎么来界定的?
程律师:这是从主观方面来考虑的,就是人如何思考,我们外人是不会知道这个人是怎么想的,我们要从外在的东西来推断一下,她是否具有主观能动力,梁丽应该是在8:40左右时间,据她讲,她是看到了两个妇女匆匆忙忙向登机口过去了,她发现这个小箱子没有人看管,她看四周也没有人,她认为这个是被人放弃的小箱子。
主持人:而且这个东西还在垃圾筒的旁边。
程律师:对,在这种情况下,她就把小箱子放到了她垃圾车上,后来又转移到候机厅的洗手间。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说她不是主观能动力呢?因为她转移到洗手间的同时,她也向同事讲了,这个小箱子先放到这儿,如果有人来领取的话,就交给人家,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我是主观故意想非法得到这个小箱子的话,就不会告诉别人,这是一个。另外一个,是在9:20分左右,她跟同事在一块吃早饭的时候,把这个事情也告诉了她的同事,从这几个角度来讲,至少我认为,这个梁丽,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的故意。
很大几率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不管是哪个结论,这几个量刑,不管是盗窃罪,还是非法占有罪,这几个量刑如果确定的话,有什么不一样?
程律师:这几个量刑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根据现在《刑法》的规定,如果要是盗窃罪,达到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话,按照这个情况可以达到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一直到无期徒刑,如果是非法侵占罪是两年以上,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量刑的数额相差比较大。
主持人:你知道这个案例现在进展到哪一步了?
程律师: 据媒体报道,现在是在2009年4月3号,公安机关已经把这个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受理,后来检察院在审查受理之后,可能认为这个案子有些失实,没有调查清楚,后来就发回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探讨,所以,现在这个案例仍在逐步侦查的阶段。
主持人:那梁丽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
程律师:据我们了解是在羁押的状态。
主持人:今天既然把程律师请到这儿,节目最后,我代表网友再向你问一个问题?你认为梁丽这个案件何去何从?怎么审判?
程律师:我自己的观点,要看深圳的公安机关最后怎样审定?如果公安检察院认为她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诉讼,也有可能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没有构成盗窃罪,可能会用非法侵占罪向法院提出诉讼,也或者认为她根本如果不构成犯罪,可能就不会起诉。
主持人:这样的机会大吗?
程律师:我觉得依照现在的事实来看的话,这种可能性可是还是比较大的,
原文网址: http://superlive.xilu.com/2009/0514/news_1304_28121.htm
http://club.xilu.com/xrjd/msgview-958474-385112.html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