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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设立案点 能否更便民(3)
附三:以下转自刘晓原律师博客:
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你得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
发表时间:2006-9-26 22:13:00
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亲历记
我在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论坛上,看到陈汪洋律师的帖子“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就是那么难!”。看后深有同感!我是北京的一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海淀区,业务基本上是在海淀区和交界的丰台区。在朝阳区法院的案子比较少,今年也就三、四个案子在那里诉讼。现将我在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的亲身经历写出,让大家看看朝阳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是如何“对付”立案当事人。希望遇到该院为难的律师,把自己经历写出来,我想如果有人响应,我准备带头给全国律师协会写信,要求律师协会向最高法院发建议函,就朝阳法院立案庭刁难律师立案一事进行处理。
“没有火化证明,不能起诉立案”
梁先生的女儿梁女士,入住精神病康复中心四天时间,就因身体虚弱休克死亡,为此与康复中心及主办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由于无法协商处理,康复中心和医院主动提出,要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于是,梁先生通过儿子小梁找到我,要求我代理。办理好授权委托后,梁先生将身份证明、病历、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给我,我写好起诉状,于2006年9月25日下午去朝阳法院立案。
我给法院的立案材料有:1、起诉状正副本各一份;2、梁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街道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件;4、公安机关出具的梁先生、李女士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5、死者梁女士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6、死者梁女士各种病历复印件;7、康复中心的收费票据复印件;8、梁先生与李女士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下午一时半,我准时进入立案庭,拿了号后等了十几分钟,就叫到了我的号。我赶紧拿着材料递进六号窗口,法官看了一会材料后,又将材料递回给我,说没有火化证明不能立案。说完转身就走进里间去了。
我有些莫明其妙,就找到值班庭长窗口,庭长不在。我就问旁边一位女法官,她说自己不是庭长,要见庭长必须预约。
我问她有死亡证明书,就证实受害者已死亡,为何还要火化证明,才予以立案?她说:仅有死亡证明书是不能立案,还必须要有火化证明才给立案。我问她这是那里的规定,她回答说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我又对她说:我是一名律师,你能不能告诉我是最高法院什么规定?是哪个司法解释规定?能不能拿这个规定给我看看。她说反正有这样的规定,涉及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诉讼,必须要有火化证明,否则就不立案。说后,她就不理我了。
我还想和法官辩一辩,却看见立案庭的法警“虎视眈眈”地看着我,如我大声和立案庭的法官争辩,牛高马大的法警也许立马就会把我拉出立案庭。为了自保,我只好悻悻然走出了立案庭。
为了第二天能顺利立上案,我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在晚上将火化证明送到我律师事务所。
第二天(2006年9月26日)上午,我再次到朝阳区法院立案,我想这次可能没问题了吧。我怀着一丝不安的心情走进了立案庭。
立案庭里没有几个人,只一会就叫到了我的立案号。我赶紧把立案材料递进九号窗口。女法官看了立案材料后,问我说:为何没有被告康复中心和医院的基本信息查询单。我有些“糊涂”了,我在北京各区法院打过很多医疗官司,代理患者告过不少医疗机构,大的有协和医院,小的有个体诊所,立案时也没有要求过提供被告医院的信息查询单。
我赶紧解释,说康复中心和医院不是企业,工商部门查不到呀?
法官说,你可以在卫生信息网上查。
我在写起诉状时,为了查找康复中心和医院的地址,曾上过北京卫生信息网和朝阳区卫生局网站,但网站上没有他们的有关资料。因为卫生部门的网站没有将北京市所有医疗机构上网,只将那些大医院、名医院信息上网,小医院和个体诊所信息都没有上网。
我向法官作了解释后,她还是说不行。我说手上有一份在其它网站下载的该医院广告宣传材料。她拿过看了看又问我:“康复中心的有关材料呢?”
我说,这份宣传材料上已写明康复中心是医院主办的一个机构。女法官说,这我不管,你必须要提供康复中心的基本信息查询单。在网上找不到,你就去卫生局开具证明。没有这些就不立案,说完毫不客气的将材料从窗口递回给我。
我在很多区打过医疗官司,其它区立案时,根本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受害者火化证明,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行了;也根本不会要求原告提供医院的基本信息查询单。其它区不要的立案材料,到了朝阳区就非得让你提供,并且还狡辩说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
在此之前,我曾有一件交通事故案子,因当时没有提供尸体火化证明,也被立案庭法官拒之于门外。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只要原告主体合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基本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涉及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原告出具了医院死亡证明书,其继承人就可以原告主体身份提起诉讼。为何还要尸体火化证明呢?
如果尸体火化后才能起诉,那么在诉讼中如对死因有争议需要做司法鉴定,又咋办?
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说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我回律师事务所后,查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查到这样的规定,显然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是在糊弄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是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规定吗?肯定也不是,因为我在其它区立案,法官从来没有提出要尸体火化证明,才予以立案。
他们的胆子也真大,法律没有规定的立案条件,他们竟敢打着最高法院的牌子,私自附加立案条件。是他们不懂法律吗?肯定不是。
“没有身份证,有驾驶执照,也不予以立案”
我有一个故意伤害案子,因原告身份证丢失了来不及办理,我要他提供驾照来证明身份。
立案时,朝阳法院立案庭法官说驾照不行,必须要有身份证。我向他说明了原告身份证丢失情况,法官说这我不管。见他蛮不讲理,我反驳道:驾照是国家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可以起证明身份作用。他说,按照我们法院规定,原告必须提供身份证才行,驾照不是法定的有效证件。
“你必须告诉法院,被告办公地址所在的片区,否则不予以立案”
有一个案子,法官不予以立案的原因更可笑。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个人,被告是公司,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在朝阳区,具体办公地点在东三环南45号院某栋某号某室。
法官看了所有立案材料后,问我说:这个公司在朝阳区那个地方,我以为问具体地点,就说在东三环南45号院某栋某号某室。法官说不是问你具体办公地址,而是问45号院是在朝阳区的那个片区,是在大北窑、还是双井,或是什么地方。如你不说清,我们无法将案子分到下面的法庭去审理。
朝阳区下面有十个派出法庭,分布在各个大片区。我怎么不知道45号院是在那个片区,何况我也没有去过这个公司。法官就要我打电话问原告,我马上打电话问当事人,当事人告诉我,货物都是送到公司设在海淀区的饮食分店,不知公司的具体地点属于那个片区。
我将情况告诉法官,法官竟然说,你可以开车到东三环去转一转,找一找,看看45号院在哪个片区后再来立案。
我听了后,感到莫明其妙。起诉状上有被告办公的具体地点,属于哪个片区,那个法庭管辖范围,查清这些情况,这是你立案庭的职责呀?北京这么大,让一个不在朝阳区居住的当事人,去查这些情况,显然是在给当事人出难题。如果来立案的原告或者代理人不是北京的而是外地的,那不是故意刁难人吗?
由朝阳区法院难立案所想到的-------
去过朝阳区法院立案的人都知道,他们是最挑剔的法官,不但立案程序上挑你的毛病,有时还实体上挑你的问题。这确实很可笑。他们到底怎么啦?
据了解,在朝阳区法院立案之所以这么难,原因是该法院的案子特多,每年各种案件有五万件左右。案子之所以多,这也有客观情况,一是朝阳区是大区,人口特多。二是朝阳区企业多。人口多、企业多,各种纠纷就多,也是正常现象。总不能因为案子多,你法院就左挑毛病、右挑毛病,不让老百姓立案打官司吧?
老百姓有了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这是老百姓有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纠纷的正常途径。如法院对老百姓的起诉,不按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受理,那么老百姓很容易对司法救济途径失去信心。那么只能以牙还牙,或者用武力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往往最终恶化成刑事案件。
我曾担任过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个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则,后向法院立案提起民事诉讼,但总是立不上案,一气之下就动用了武力,将对方打成了重伤,民事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自己进了监狱。
我曾多次在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看到立案的当事人与法官争吵,有些当事人由于不请律师,不太懂法院的立案要求和程序,为了立一个案子往往要跑二、三次。
你把立案材料递交上去,法官审查后说不符合要求,就递回给你,问他是那方面的问题,法官往往很不耐烦的解释一下,且还不一次说清楚。待当事人按法官要求补交了材料后,法官又给你指出一点问题,又叫你去补办。当事人跑了几次后,也火气也出来了,就和法官大吵大闹。
法官与当事人争吵起来,肯定会影响法院的形象,于是朝阳法院想了一些改进办法。为了体现“司法为民”,他们就在下面的两个派出法庭,及老办公地点,增设立案点。同时,换了法院本部立案庭里的保安,改由两个法警在内站岗,以防立案人员与立案庭法官争吵。如有当事人敢和法官争吵,那怕是法官态度不好引起的,也会将你拉出去。据我所知,在立案庭由法警站岗来防避当事人,全国基层法院可能就此一家。
走进朝阳法院立案庭,我们见到的法官总是板着一副面孔,好象当事人总是欠他们什么似的。尽管立案庭的墙上张贴了法官行为规范,如对当事人态度要和蔼、不准与当事人争吵等等,可这规定似乎都是针对当事人的。
据说,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平均每天要收200多案子,立案庭的工作量比较大,法官们的确要花不少口水回答立案人的提问。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有的还请不起律师,因此立案时有不懂的地方,自然要问法官了。因此,法官对立案人的询问,作一些解答也不为过。立案庭的工作是很累,但是再苦再累这是你的工作,只要你拿了国家的俸禄,你就得坚持,除非你不想吃这碗饭。
法官工作难,但是否想过当事人有了纠纷,如不是无法解决,会找法院吗?其实当事人比你更难呀!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将案件递交到立案庭后,如果法院认为此案不能立案,在当事人坚持要立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先收下当事人的材料,经审查后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书面裁定驳回。但是,现在很多法院,都不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办,他们的做法是不收你的立案材料,如你邮寄给他们,就如石沉大海,没有反应。
不收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不让你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这等于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由于法院不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定,使你无法就诉权问题提出上诉。法院的做法太过份了,也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首都的法院,竟然也用这种手段来对付当事人,太可恶了。
以前人们总是感到去行政机关办事,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后来,《行政诉讼法》施行了,行政机关办事作风有了大大的提高,现在去行政机关办事一般比较顺利。主要原因是,如你行政机关该办的事不办,互相推诿,办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你不作为。
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行政机关官员为了声誉和政绩,还是有些害怕老百姓告他们不作为。
由此我突发奇想,如果什么时候国家能针对司法机关“不作为”行为,制定一部“诉讼法”就好了。在司法过程中,如司法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故意刁难、为难当事人,或者故意拖延不办事的“不作为”行为时,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将这个司法机关告上法庭。
现在司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不少行为规范,诸如法官行为规范等,但是这毕竟是内部规定,试想如你投诉法官刁难人,这样的投诉法院内部会进行处理呢?
如果有官司必须在朝阳法院立案,那是你的“运气”不好!你得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
去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你要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二)
(2006-09-26 22:34:23)
由朝阳区法院难立案所想到的-------
去过朝阳区法院立案的人都知道,他们是最挑剔的法官,不但立案程序上挑你的毛病,有时还实体上挑你的问题。这确实很可笑。他们到底怎么啦?
据了解,在朝阳区法院立案之所以这么难,原因是该法院的案子特多,每年各种案件有五万件左右。案子之所以多,这也有客观情况,一是朝阳区是大区,人口特多。二是朝阳区企业多。人口多、企业多,各种纠纷就多,也是正常现象。总不能因为案子多,你法院就左挑毛病、右挑毛病,不让老百姓立案打官司吧?
老百姓有了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这是老百姓有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纠纷的正常途径。如法院对老百姓的起诉,不按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受理,那么老百姓很容易对司法救济途径失去信心。那么只能以牙还牙,或者用武力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往往最终恶化成刑事案件。
我曾担任过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个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则,后向法院立案提起民事诉讼,但总是立不上案,一气之下就动用了武力,将对方打成了重伤,民事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自己进了监狱。
我曾多次在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看到立案的当事人与法官争吵,有些当事人由于不请律师,不太懂法院的立案要求和程序,为了立一个案子往往要跑二、三次。
你把立案材料递交上去,法官审查后说不符合要求,就递回给你,问他是那方面的问题,法官往往很不耐烦的解释一下,且还不一次说清楚。待当事人按法官要求补交了材料后,法官又给你指出一点问题,又叫你去补办。当事人跑了几次后,也火气也出来了,就和法官大吵大闹。
法官与当事人争吵起来,肯定会影响法院的形象,于是朝阳法院想了一些改进办法。为了体现“司法为民”,他们就在下面的两个派出法庭,及老办公地点,增设立案点。同时,换了法院本部立案庭里的保安,改由两个法警在内站岗,以防立案人员与立案庭法官争吵。如有当事人敢和法官争吵,那怕是法官态度不好引起的,也会将你拉出去。据我所知,在立案庭由法警站岗来防避当事人,全国基层法院可能就此一家。
走进朝阳法院立案庭,我们见到的法官总是板着一副面孔,好象当事人总是欠他们什么似的。尽管立案庭的墙上张贴了法官行为规范,如对当事人态度要和蔼、不准与当事人争吵等等,可这规定似乎都是针对当事人的。
据说,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平均每天要收200多案子,立案庭的工作量比较大,法官们的确要花不少口水回答立案人的提问。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有的还请不起律师,因此立案时有不懂的地方,自然要问法官了。因此,法官对立案人的询问,作一些解答也不为过。立案庭的工作是很累,但是再苦再累这是你的工作,只要你拿了国家的俸禄,你就得坚持,除非你不想吃这碗饭。
法官工作难,但是否想过当事人有了纠纷,如不是无法解决,会找法院吗?其实当事人比你更难呀!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将案件递交到立案庭后,如果法院认为此案不能立案,在当事人坚持要立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先收下当事人的材料,经审查后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书面裁定驳回。但是,现在很多法院,都不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办,他们的做法是不收你的立案材料,如你邮寄给他们,就如石沉大海,没有反应。
不收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不让你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这等于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由于法院不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定,使你无法就诉权问题提出上诉。法院的做法太过份了,也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首都的法院,竟然也用这种手段来对付当事人,太可恶了。
以前人们总是感到去行政机关办事,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后来,《行政诉讼法》施行了,行政机关办事作风有了大大的提高,现在去行政机关办事一般比较顺利。主要原因是,如你行政机关该办的事不办,互相推诿,办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你不作为。
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行政机关官员为了声誉和政绩,还是有些害怕老百姓告他们不作为。
由此我突发奇想,如果什么时候国家能针对司法机关“不作为”行为,制定一部“诉讼法”就好了。在司法过程中,如司法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故意刁难、为难当事人,或者故意拖延不办事的“不作为”行为时,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将这个司法机关告上法庭。
现在司法机关虽然制定了不少行为规范,诸如法官行为规范等,但是这毕竟是内部规定,试想如你投诉法官刁难人,这样的投诉法院内部会进行处理呢?
如果有官司必须在朝阳法院立案,那是你的“运气”不好!你得做好受刁难的思想准备。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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