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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怎可教人违法
“奖励办法”怎可教人违法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程存秋 律师
近期,多个城市的城管部门指定发布了“奖励办法”,以“打击制售假证违法犯罪、整治乱贴乱画工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制售假证等违法犯罪分子和乱张贴、乱涂写办假证等非法广告信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奖励办法”中的“扭送”、“控制”、“送交”等措施涉嫌违法,很有可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哈市奖励举报制售假证等违法犯罪和举报扭送乱贴乱画违法分子办法>>(http://heilongjiang.northeast.cn/system/2007/07/18/050898674.shtml)第一条中即为“举报或者扭送受理”,即“举报人发现制售假证等违法犯罪可疑人员或其他线索,发现正在实施涂写或者张贴办假证、招聘男女公关、收药等违法广告信息的嫌疑人,可直接拨打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话,也可直接将正在乱张贴、乱涂写办假证等非法广告信息的违法人员扭送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等公安机关。”
在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公布的奖励办法(http://www.stardaily.com.cn/view.asp?id=282185)中亦规定“举报人每控制1名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刻章、办证类非法广告的违法人员,并将其送交海淀城管大队或分队的,可获得奖励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对于“扭送”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只有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人,才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那么,“非法张挂、散发的小广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刻章、办证类非法广告”的人员是否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呢?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很显然,那些“非法张挂、散发的小广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刻章、办证类非法广告”的人大部分都不是犯罪嫌疑人。对他们实施“扭送”、“控制”、“送交”等行为就缺少了法律依据,名不正言不顺。况且在实施“扭送”、“控制”、“送交”时很有可能遭到上述人员的暴力反抗,酿成更大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
笔者理解城市管理的艰巨性,也理解有关部门制定上述“奖励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不能有“教唆违法”、“违法行政”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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