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闻制裁“恶意讨薪”声
程存秋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就象好多人把某些诉讼(比如某些公益诉讼)称为“恶意诉讼”一样,近来又听到了好多“恶意讨薪”的说法。记得上
一次是在2004年底,北京市某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将要联合劳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京华时报》2004年
12月25日)。最近的一次就是近几日了,该委相关同志又在“两节”来临之前,发出了警告“恶意讨薪”的声音(见《
北京青年报》2005年11月11日)。
我们知道,讨薪,是劳动者(或特指民工)向用人单位(或特指包工头或建筑公司)主张支付劳动报酬(或特指血汗
钱)的行为。恶意,一般指不良的居心或坏的用意。在“讨薪”前加上“恶意”两个字,自然是指在讨要欠薪的过程中有不
良的居心或坏的用意了。从相关报道或相关部门的解释看,“恶意讨薪”主要表现在:
一、讨薪的方式很极端,有的爬上塔吊不下来,有的围堵工地或公共交通干道,甚至围堵政府部门,影响十分恶劣。
二、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一旦发生争议,施工企业便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以达到尽快
解决的目的。
三、“黑包工头儿”或零散农民工私自揽活,结算时随意要价,为达到目的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
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于第一种情况,看不出这些行为有何不良的居心或坏的用意(如果讨薪还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的话),只是因
方式比较极端,在一些人看来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从这些讨薪行为,我们更多的看出来的是讨薪者的无奈和无助。
对第二和第三中情况,我们看到“讨薪”在这里似乎变成了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但只要是讨薪,目的必然是实现法
定权利。如果变成了其他行为的一个过程或手段,那就不纯粹是讨薪的问题了。
“恶意讨薪”要严厉打击,自然是提倡“善意讨薪”了,或者还可以再加上一个“容忍不善不恶的讨薪”。打击有害
的,提倡有益的,允许无益无害的,这种搞法也是公式性的。然而,建委、劳动和公安部门有什么依据来打击“恶意讨薪”
呢?“恶意”或者“善意”,并不是法律管辖的东西,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想法,无论“恶”的想法
,还是“善”的想法,法律都管不着。既然如此,区分讨薪是“恶意”、“善意”还是“不恶不善”的意,对于决定要不要
进行打击是根本不必要的。(见《南方都市报》刘洪波《讨薪的“恶意”不应受打击》)
综上,打击、制裁的应是讨薪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不应是讨薪中的恶意。讨薪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只有
欠薪者可能认为其是恶意的。对于执法行政部门来说,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解决年年都要清欠的问题,考虑如何从制度上、
法律上解决欠薪、清欠,再欠再清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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